謝在全大法官,立惡法,干擾,律師是自由業的理念。
自由業,不需證明律師考試成績!
台灣過去,有很多人,宿夜匪懈,查六法全書,土製鍊鋼法,自己的案子,自己救!
台灣立這個,只有律師考試成績斐然,才能出頭辯論,的惡法,是英美法之恥!
德國表示,他們也有很多人,自己辯護!
即使在大陸法系,也是以自由業為基!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