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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9月14日 星期日

法律人散論

 關於,公設辯護人,有沒有考試成績,的要求!

學生證論如下:

自己打官司,跟請律師,是一樣的,平等權。

如果,這兩者平等,那麼,請一個不收費的智者,是不是暗示,律師可以不收費?

律師只要智者就好,不是智者,恐怕連法律文化人,都很難攀上關係。

有人說,不是智者,可是知道,傳聞證據!

那麼當然,是證人之列!

要统整證據,统整說法,才會推論出,一個公設辯護人,要的立場。

也就是,有罪,無罪,之主張。

問題在,公設辯護人的選拔,很有可能轉向!

比如“真的用公道兄的精神,幫忙打贏官司!”。

意涵“只要有成功之事實!就可以錄取!”。“國家應該可以給文官薪俸。”。

角力點在於

“是公設辯護人,去認領被害人的案件。不是被害人,去苦尋明星律師!”

一個人要認領甚麼真理與公義!

都是因為,神通上身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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