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約,以交付,一手交錢,一手交貨,為成立之原則。
即使網路商店已經送到7-11,消費者還是可以拒絕領取。
也就是,網路的名細表,是所謂的,預約。
不守預約,沒有欠缺,在債法。
但是,不想再送給某個人,是真的懲罰,而且是契約自由。
小資女可能乎然知道甚麼是非,所以不想去拿商品!
不是懲罰的目標!
只有怕交惡!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